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土地利用/第二节 用地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节约集约使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织集约建设村民公寓等方式,保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权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按照前款集约建设的村民公寓等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