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节约集约使用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织集约建设村民公寓等方式,保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权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住宅。
按照前款集约建设的村民公寓等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