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宅基地。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国家规定的表决程序和比例要求表决通过的,应当将宅基地的拟用地位置、面积和建设情况等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逾期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村(居)民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各部门联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应当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以初次统征土地时核准的在册人口数为准的被征地农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管理,按照农村宅基地住房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