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统征土地上耕种、养殖、畜牧、挖塘、挖砂、取土、建房、建窑、建坟等。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统征土地资料。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