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账册,专户管理,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