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敏感区、易发区、多发区、重点防御区以及现有监测站点稀疏区域,科学规划并合理增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