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四条有效本市建立气象灾害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种类和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气象灾害隐患专项排查,并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隐患治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