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用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并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干旱地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并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农业旱情信息。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