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出现气象灾害的,可以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苇田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苇田火险时段的;

(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