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推进智慧农业气象服务基地及业务平台建设,发展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技术,提升农业生产全过程气象灾害精细化预警能力。
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气象灾害动态监测、预报、预警和服务。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会商研判,及时发布水稻种植、河蟹养殖等农业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和农业生产指导意见,做好主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关键农时的气象服务,为涉农企业、事业单位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直通式气象服务。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