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全生命周期维护管理机制,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项目可持续运行。
城市更新项目竣工验收后,管理维护主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二)所有权人自主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三)其他主体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依据合同约定明确管理维护主体。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