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城市更新项目规划总建筑规模在城市更新片区内统筹安排,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条件的可以跨城市更新片区统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设规模可以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制约。
在依法确定的保护保留对象之外,所有权人额外保留历史建筑或者无偿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的,其建筑面积经依法核准后可以按照贡献的相应建筑面积补足。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