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全生命周期维护管理机制,支持和保障城市更新项目可持续运行。

城市更新项目竣工验收后,管理维护主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二)所有权人自主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三)其他主体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依据合同约定明确管理维护主体。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