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并联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联合验收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