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应当对收到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登记,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转交本级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反馈处理情况;(二)经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集体研究,转交本级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告知处理结果;(三)对重大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问题,向司法机关了解有关情况,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