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具体处理下列申诉、控告和检举等涉法涉诉问题: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

(二)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研究等工作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涉法涉诉问题。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