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分析研究涉法涉诉问题,对反映比较集中的倾向性问题,应向有关机关通报,听取有关情况说明,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