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文化广电和旅游、民政、体育、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医药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