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医药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医药发展专项规划,建立健全与中医药发展规律相适应的服务、管理和保障体系,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