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按照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