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