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