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二章 一般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协议义务。已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被补偿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退土地和房屋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签订协议的行政机关或者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