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征地房屋补偿资金。对个别未达成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地房屋补偿资金的期限自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征地房屋补偿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