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日常管理人员、开放母婴设施、定期清洁消毒和安全检查、公布相关信息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管理责任人将母婴室挪作他用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