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预防第十六条有效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特定群体需求,加强对社会特定群体的帮扶、救助,引导特定群体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对社会特定群体提供关心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并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