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扬全过程人民民主,总结、推广基层民主实践经验,完善城乡社区议事协商、村务监督等机制,引导和鼓励村(居)民参与民主协商,加强沟通,解决意见分歧。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