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对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进行自评估,形成自评估报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估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自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保护利用工作成效等内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