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传承利用,应当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和使用价值,注重民生改善,坚持以利用促进保护传承,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相融合。

鼓励和支持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和有序开放。

支持对传统技艺、传统民俗、传统医药、传统节日、传统饮食、民间艺术、民间文学、方言文化、诗词楹联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传承研究,探索适应现代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表达方式。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