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条有效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视频监控、遥感监测等技术对保护对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保护对象以及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