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历史城区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历史城区应当优化公共交通线路设计,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站点、换乘枢纽,减少机动车进入和穿越历史城区。历史城区倡导慢行交通,合理增加慢行区和慢行道,构建适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交通环境。历史文化街区交通结构以非机动车、步行为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