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历史城区保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城区园林、绿地和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有计划地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口袋公园、街头绿地、休闲广场,增设文化设施,增加行道树木,扩大植被覆盖面积。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