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历史城区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历史城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新增工业、仓储用地;(二)不得新建架空线路;(三)不得违反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色彩与历史城区风貌相协调,传统民居、店铺修旧如旧,保持原貌;(五)广场、人行道、历史街巷的地面铺装采用体现历史城区风貌的建筑材料及形式。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