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八条有效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村全面振兴规划的要求,并与文物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可以与村庄规划合并编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