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九条有效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