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体系/第一节 保护对象第十五条有效保护对象的认定和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保护对象主管部门制定保护对象认定、调整的标准和程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经依法认定的保护对象不得擅自调整。因保护等级、保护状态变化等确需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