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下列内容:
(一)世界文化遗产;
(二)大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
(三)历史城区;
(四)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
(五)历史建筑、工业遗产、革命文化遗存;
(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
(七)自然山水格局、历史轴线;
(八)风景名胜区、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历史文化线路;
(九)古树名木、古井、古桥等历史环境要素;
(十)地名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各类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