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镇、村申报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符合法定条件而未申报的,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督促及时申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