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隆里乡人民政府负责隆里古城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古城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编制隆里古城保护名录、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单位;

(三)负责隆里古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屋修缮改造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与隆里古城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隆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隆里古城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