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锦屏县人民政府、隆里乡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隆里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隆里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隆里所村民委员会制定古城保护村规民约,引导村民实行自我管理,提升基层治理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