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区域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擅自修缮、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

(三)刻划、涂污、破坏、损毁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识;

(六)违规使用水、电、气、火等;

(七)设置与红色文化遗存主题明显不符的门店招牌、标志标识、广告等;

(八)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存主题明显不符的销售、游艺、表演等活动;

(九)有损红色文化遗存环境和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