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陈列馆、图书馆、美术馆等保管、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存有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工作。征集、收购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工作。捐赠财产用于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