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对濒临灭失、毁损或者存在坍塌、损坏、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红色文化遗存,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以及党史、档案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开展抢救性保护。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