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区域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擅自修缮、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
(三)刻划、涂污、破坏、损毁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附属设施;
(四)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识;
(六)违规使用水、电、气、火等;
(七)设置与红色文化遗存主题明显不符的门店招牌、标志标识、广告等;
(八)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存主题明显不符的销售、游艺、表演等活动;
(九)有损红色文化遗存环境和氛围、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