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产权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红色文化遗存,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接受捐赠、置换、租赁、代管等方式,实施保护管理。因红色文化遗存保护需要,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