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利用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对本市红色文化遗存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管理:(一)属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根据保护需要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必要的保护区域,设置包含保护名称、史实介绍、设置机关、设置日期等内容的保护标识,建立记录档案,并明确保护责任人;(二)属于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县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