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本市红色文化遗存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一)属于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理,根据保护需要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必要的保护区域,设置包含保护名称、史实介绍、设置机关、设置日期等内容的保护标识,建立记录档案,并明确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县级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