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养护第八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养护范围包括农村公路的路基、路面、边坡、桥隧及其附属设施。县道的养护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组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养护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交由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