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组道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鼓励、引导将爱路护路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