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组道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鼓励、引导将爱路护路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