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资金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农村公路养护财政资金使用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群众筹资筹劳养护农村公路的,资金筹集使用方案应当由全体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