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除国家、省补助的专项财政资金外,农村公路养护财政资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比例承担。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财政资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共同研究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