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组道阻断或者危及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非法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